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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节(第6701-6750行) (135/181)
毕竟大家都说我有爱心。
但伪善让我很不快乐。
我于是又想起了丽江古城那家客栈的对联——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我希望走出恐惧,
因为恐惧让我的爱心越来越小。
人之所以恐惧,
是因为我们对未知的害怕。
我们越想按照既定的计划来规划时间,
我们就越会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心生怨恨。
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主动安排来表达爱心,
如有空时探访孤儿院,
得闲时做做义工。
但是我们不愿意未经规划地表达爱心。
然而,
后者也许更加重要。
如果对未知之事保持一种开放之心,
受到一种生活在愉悦的漠然之中的召唤,
人生也许会无比的幸福。
看客杀人,
该当何罪?
2018年6月20日,
一位花季少女,
在冷漠看客的欢呼和怂恿下,
跳楼自杀。
以他人的受难来获取快感,
这种邪恶令人发指。若说看客的行径禽兽不如,
这似乎都是对禽兽的侮辱。除了人类,岂有兽类会因同类的痛苦而感到快乐?
虽然不是匡扶道德的“万灵丹”,
但是法律必须有所作为。
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帮助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现行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上看,
故意杀“人”的对象并未限定为“他人”,这不同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的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
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
帮助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
还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励。当准备跳楼的女孩犹豫不决,
冷血看客的喝彩与怂恿是一种典型的“精神帮助”,
客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原因力。只要有证据证明,
看客们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
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者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杀人是自杀者亲力亲为。这不同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
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积极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