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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节(第5951-6000行) (120/181)

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

(附:

切斯特顿曾写下过这样一段话,

值得深思:

“性滥交不是高估而是降低了性的价值,

抱怨只能结婚一次就像抱怨只能出生一次,

与当中涉及的无比兴奋绝不能相提并论。这个抱怨显示的不是对性的极端敏感,

而是异乎寻常的不敏感……性放纵是对性快乐的糟蹋,

是对性的缺乏认识,

就像一个人心不在焉地采下五颗梨子一样。”

)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备受社会关注的多起虐童案已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关司法机关表示,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

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7年以来,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181人,

起诉231人;

批准逮捕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81人、起诉3923人;

对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

依法提出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量刑建议102人。[17]

检察机关的举措值得赞赏,

没有哪个国家应该容忍对儿童的虐待行为,

更何况施暴者还是专事儿童教育的幼儿老师。但是,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涉案的幼教机构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

(九)

》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弥补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不足,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

很难将幼儿园老师和儿童的关系解释为家庭成员关系。长期以来,

幼师的虐童行为都无法得到有效打击。所以《刑法修正案

(九)

》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这个新罪。

《刑法修正案

(九)

》对此罪特别规定了单位犯罪条款:“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