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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第1601-1650行) (33/42)

)已经再三地说过:快乐与悲苦是分不开的,“你那盛酒的杯子当初不就是在陶人的窑里烧炼过的么?”没有烧炼的痛苦,又何来饮酒的快乐?远在纪伯伦以前,智慧的蒙田,在他的《关于维吉尔(virgil)

的几句诗》那篇论文里,早就向我们提醒过,管我们哭的几块肌肉也就是管我们笑的那几块。蒙田这一类值得记忆的话不一而足,这不过是一例罢了。

第四节

一夫一妻的标准到近代为止,独婚或一夫一妻的婚姻是西方文明所认为惟一合情、合理、合法的婚姻方式。西方文明不但这样的承认,并且就一般的见解而言,以为是一种天造地设的格局,毋庸讨论的;假设有一二例外的人敢冒大不韪加以讨论甚或提出疑问,那人大概在事实上是个有怪僻的人或有心疾的人,至少也要被别人看做有怪癖或心疾的,以至于比有怪僻或心疾更要不堪,他的意见当然是不值一笑了。

到了今天,婚姻的方式问题是再也不能这样一厢情愿地承认下来而搁过不谈了。

婚姻的方式是可以有变比的,决不是宗教、道德、法律、甚至社会的惯例所能教它一成不变的。那些议论到它的人也不再都是无足轻重的了。所以,现今研究性心理学的人在讨论到两性的关系时,对于一夫一妻的标准,总得准备拿出一些见地来。

开始把一夫一妻的婚制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的前驱者不只一人,其中最早的一个我们要数英国人兴登(james

hinton)。兴氏的评论大约在五六十年以前就有了的,但比较明白地用文字印行出来不过是后二十年以前的事。他所以迟迟不公布的理由是因为他觉得对于这西方单婚制的研究还嫌不够,不欲轻于问世。

但等到公布的时候,他已经是古人了。兴氏的为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他是一个相当常态的人,没有心疾。所以我们不能把他搁置一边。认为是无足轻重的。他是伦敦一位著名的外科医学家,也是一个哲学思想家,对当时科学界的活动有紧密的接触,对当时一般的社会问题也有很浓厚的兴趣。他也是和现实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不只是一个高谈理论或潜心于小课题钻研的专家。他的遗稿尚未成形且无系统,但其中对单婚制以及建筑在单婚制上的一般社会制度的那一部分评论大致是有线索可找,而可整理出来的。他认为人类婚姻史里,真正的单婚制是从来不曾有过的,又以为在他听认识的西方社会里,真正笃守一夫一妻标准的男人在数目上等于凤毛鳞角,实际上还没有东方的多妻社会里那么多。一夫一妻制就已成的格局而言,他以为根本上是一个自私而反社会的制度,娼妓制度的由来与成立要归它负责。一夫一妻制是个理想,我们追赶得大快了,我们想一蹴而就,并且以为是真的赶上了,殊不知过于匆忙地把一个理想演为事实,演为一个天下通行的法定格式,无论那种理想多么可爱,但终究是个大错。结果是,表面上与名义上单婚制好像是防止了不少淫佚行为,但实际上所唤起的淫佚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因此照兴氏看来,西方的婚制是已经腐烂的,目前正在因腐烂而解体。他相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比较流动的性关系的制度不是死板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容许相当的变动的。例如,只要多方面都有益处,容许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结合之类。在不妨碍人类共同生活的大原则下,这种更动是随时应当有的。

自兴氏以来,这一类议论我们也时常可以遇见。发议论的人的立场也许和兴氏的不一样,议论的扫荡力也许难得赶上或根本没人能赶上兴氏的那一支笔,但大都是在一条道上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我们的婚姻制度在实际上也发生了不少的变迁。如果我们把目前婚制的状态和兴氏那时的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的变动,并且这些变动常和他所希望的方向吻合。离婚是比较容易了,妇女在法律和社会方面已经取得更大的独立的资格,社会对于私生子的看法,也似乎没有以前那般严厉了。生育节制的方法已经传播得更广,而两性之间应有更大的接触自由也已经为一切文明国家所承认。

同时,从不只一方面看,一夫一妻制在今天的地位却和以前一样的稳固,甚至于可以说更见稳固。这是不足为怪的,一种能维持长久的东西是应当有弹性的,婚姻制度有了弹性之后,以前在没有弹性状态下所发生的种种流弊就有很大的一部分可以不再发生。

还有一点必须弄清楚的,就是“单婚”一词我们时常用错,而又引起一番认识上的混乱。比如,我们常听见人说,两性之中,有一性是比较有“单婚”倾向的。所谓有一性,特别是指女子,而男子则更有“多婚”的倾向。严格地说,这种措词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没有意义是一望便可以了然。简单的事实告诉我们,人口中两性的比例,在初生的时候,便是差不多相等的(最初,男性略微多些)。

既然相等,要使文明社会里的男子人娶二妻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即在承认多妻的社会里,真正多妻的也不过是少数富有的男人罢了。即使男女的数量不平均,而女多于男,我们也不能说我们文明社会里的男人(少数例外搁置不提)大都有两个妻子的要求,无论这两个妻子是合住成一室,或分居作两户,总有各式各样的不方便与弊病使大多数的男子不敢尝试;至于女人,要同时维持两个家庭,各有不同的父亲,是更行不通了。她必然是要走“单婚”的路的。

实际上,该单婚或多婚的名词是用错了的。一般人讨论到男子是否比女子更有“多婚”的倾向时,他们的意见是,是不是男子比女子更有“多恋”的倾向。

也就是说,所问的并不是他们是否喜欢多结婚,而是他们是否愿意有更多的性自由。如我们说,某一个男子是喜欢单婚的,我们并没有答复他究竟是指单恋抑或多恋的问题。即使我们确定他是多恋的,我们也并无法断定他是喜欢多婚的,甚至是乱婚的。所谓乱婚,指的是不分青红皂白、毫无选择的性结合,那是任何人所不会有的,除非在特殊的疯狂状态下。因为这种名词的乱用,很大一部分讨论就成为混淆不清,因而毫无意义。

依靠我们的观察,无论男女,大多数的人是单婚而兼多恋的。那就是说,他们只愿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时希望这种婚姻关系并不妨碍他或她对其它一个或多个异性的人发生性的吸引,固然我们也可以感到这种引力和在婚姻以内所经验到的引力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同时他们也会了解,把这种引力多少加以控制,使不致于撞壁推车也是很可能的事。这种单婚与多恋的倾向,似乎是两性所共有的一个现象,即其间并无性的区别。女人似乎完全和男人一样,也可以同时对不止一个异性的对象发生性爱的情感,不过因为性的意义对女人比对男人要深刻得多。她在作性的选择时,也许更出乎天性似的要苛求得多。因此,自然而然表面上就见得多几分限制,同时,因为社会和其它方面的顾虑,她在表现这种情感或接受男人的情感时,也比男人要更加小心,更加不露声色。

前面说大多数的男女都有单婚而多恋的倾向,当然其他的型式还有,而个别的变异更是不计其数。这许多种的性型式之中,我们决不能说某一种是绝对最富有道德的意义或社会的价值,

而其余的型式都赶不上它。

俄罗斯的勃朗斯基(blonsky)讨论到女人可以分做主要的两类(勃氏研究的对象大部分是学校老师)

,他分别称做单男型(monandric)和多男型(polyandric),

前者只和一个男人发生严格的性关系,而后者则倾向于和许多男人发生性关系,或在同时期内发生,或更迭地在不同时期内发生;这两个主要的型式之间,当然还有不少居间的类群。勃氏发现单男型的女人,无论从个人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人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人是比较自私的、独断的、逞能的,而神经也比较特别易受刺激。至于单男型的女人则比较更富有责任心,神经比较稳定,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社会与人事关系上,也比较易于成功。在数量上,单男型的女人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勃氏这种结论大体上无疑是很正确的,在俄国固然适用,在其他国家也未尝不适用。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太快地作过于肯定的概括论调,我们知道也有不少多男型的女人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说的和所肯承认的要好得多。勃氏的这番结论也可以完全适用于男人。

关于单恋或多恋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就这问题的性质与原委加以说明,至于一个人该否多恋,要我们加以指导,那就在我们的任务之外了。这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而凡属可以牵动到社会道德的举措是必须由个人负责的。不过在研究心理学的人遇到旁人有这一类的举措时,应该用一种同情与了解的态度来观察,他应该知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大家在这种环境里的反应也必然是不单纯的。如此,大概不至于让社会道德的问题更见得严重。在这方面,我们无疑正目睹着一番变迁的进行,不过该种变迁并没有走上什么了不起的极端,至少距目前关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讲指画而深恶痛绝的极端还很远。

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为可以痛心疾首的“多婚”的倾向,大部分属于被人称之为“连续的多婚”,不过这名称是不正确的。这一类的多婚倾向是由于离婚的增加。一个人连续结婚不只一次,旧婚姻才解除,新婚便已开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时的所谓多婚大都属于这一类。不过这也未始不是寻常的单婚的一个扩大,不过每一次单婚的时间比较短促罢了。无论用哪一种看法,这种现象总是对多恋倾向的要求的一个承认。每一个男人或女人,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而言,无论他或她如何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妻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天,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于是,从今以后,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关系必然要更见复杂,而这种关系的调整适应必然要更见困难,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阔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存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本来,假如没有这些品性上的进步,不要说婚姻内外的男女关系的适应要发生问题,就是一般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一个和谐的状态。

不过,就婚姻制度纲目的大处而言是始终存在的,今天存在,千万年之后,怕还一样地存在,并且还是千万年前之旧。不过倘若我们能在这制度上多加一些弹性,对于这制度的原委多几分精密的了解,对这制度的因时因地而不同的需要多表示几分同情,结果一定是不但摧毁不了它,并且可以让它在人类的历史里更取得一个巩固的地位。

婚姻不只是一个性爱的结合,这是我们时常忘怀的一点。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现的,不只是一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台,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婚姻生活在其它方面越来越见融洽之后,性爱的成分反而见得越来越不显著。性爱的成分甚至于会退居背后以至于完全消散,而建筑在相互信赖、相互效忠的基础之上的婚姻还是一样的坚定不摇。

第五节

生育的控制德国凯塞林伯爵指出,凡是不能接受真正婚姻关系的人我们不妨劝告他们索性避免婚姻,而采取其它的性关系方式。

除了凯氏所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而外,在现今的情势下,还有一点我们应该牢牢记住,就是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关系,即未来子女可能有的品质的关系。

在以前,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让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打入冷宫似的永远地度那寂寞凄凉的生涯,而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妓女和其他有害的解欲方式。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contraception),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碍性交,

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许可,它已经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方,稍有知识的人几乎无人不知利用。所以究竟这种现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讨论。在有的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这种知识的传播,但事实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广,甚至于即在反对这种方法的宗教中,其信徒利用这种方法的也不在少数。

总之,到了今天,一个人或一对人该不该结婚是一件事,该不该生育是又是另一件事,我们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别。宜乎不宜乎的问题牵涉很多,它不但牵涉到夫妻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方面,并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能把两个问题分开应付,无疑是一种进步。而这种进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间并不包纳什么剧烈的变革。在医学的经验里,我们早就有一种习惯,即劝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来终止生育。我们现在做的不过是比这更进一步,就是在初婚时就加以劝阻罢了。不过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很多人知道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这种倾向是跟着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象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例外。以前认为品性不相象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取长补短的原则,易于互相吸引,现在我们知道是不对的;易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异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异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以内;就是,特别阳刚的男子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别温柔,则其所爱悦的对象大抵是富有刚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理论就不适用了。

两个精神有病态的人考虑到结婚时,也许要我们与以指导;而我们个别指导则已,否则上文所说同品异品的道理是很有参考价值的。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感觉很锐敏,智力也相当高,而性情兴趣又大部很温雅细腻,他对于另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一定会发生不少同情之感,而一个健全与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见得木呆与索然无味。反过来,在正常的人也觉得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相互之间,总有几分嫌厌,不易接近。以前常有人以为我们应当劝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寻取一个遗传健全而体魄强壮的人,如今看了本书的讨论,可知这种劝告是很徒然的。如果我们再参考到遗传的法则,例如孟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则更可知此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会正确。无论如何,这种劝告是行不大通的,因为他根本没有理会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常态和变态是合不大起来的。即使结合于起初,也不会和谐于后来。教两个都有显著精神病态的人成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实也不然,既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因此,为他们自身计,为他们的配偶计,我们劝他们最好不要完婚。明知在独身的状态中,性欲的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但依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听之了。假若精神病态中又有显明的性歧变的成分,而这种歧变又属对方所无法顺应,无法满足,则不婚的劝告在我们就更义不容辞了。对于精神病态程度不深的人,此类反对成婚的理由当然就不大适用,事实上这种人也通常一往情深,因缘固结,旁人的劝告也极不容易发生效力。碰到这种例子,婚姻可而生育非的劝告就太有其必要了。

生育节制的必要到现在已经得到一般人的公认,不但是不想要孩子的人承认这一点,即是想要孩子的人也已大部有此认识。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母亲计,为孩子的健康计,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应当有两周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早婚青年为了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许愿意把生育延缓几年。这也同样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无论一个夫妇怎样喜欢孩子,子女的来临是应当有时间的选择的,就是应当选择父母最有能力来接纳他们和养育他们的那几年。尤有进者,大家庭的日子是过去了。为家庭设想,也为国家与民族设想,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平均能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在文明社会的卫生条件下,事实上也已经足够维持人口的数量。如因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母亲的健康程度不宜于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的遗传品性,那最好是不要发生怀孕的反应,遇到这种例子,生育节制的方法就得严格地与强迫地加以运用了。

生育节制的各种方法的讨论不在本文范围以内。好在这方面的文献如今已经很多,大可供读者的参考;固然我们也承认究竟哪些方法最好,到现在还有争论的余地,而所谓最好的方法,不管是那一个(下文所论绝欲的方法除外),也不一定十足可靠。幸而在各国的大城市里,生育节制的咨询与治疗机关很快日益渐多,凡属愿意节制的人可以得所问津而解决他们种种疑难的问题。从此以后,因知识不足而引起的困难与失败可望逐渐减少了。不过我们也承认,知识的充足是一事。而运用的谨慎又是一事,运用而不慎,无论知识如何充分,同样可以失败,而运用之际,要始终谨慎行事,也是是容易的。在新式节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与最普通的节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这是无需什么物理或化学工具的,也是不需指示而尽人能为的。并且,就防止受孕一端而论,也相当有效。不过这古老的方法会减少性交的满意,因为就大多数男子而论,这方法失诸过于迫促,过于仓皇,那是不痛快的,而对女人也不相宜,女人解欲的过程本较男人为迟缓,交接的时间过于短促则不满足的程度不免加深。体外射精对于男女的健康也有不良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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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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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也确乎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医学界的最高权威都承认它是最普遍的节育方法。无疑它也是最古老的方法,在犹太《旧约》经典的《创世纪》里就提到过俄南的例子这方法的所以普遍,也因为它简单;它事先无需计虑,临事无需准备,并且在经济上无需分文的耗费。不过如就神经系统的健康而论,体外射精的习惯有时也是无疑可以发生问题的。固然我们也承认体外射精既如此普遍,只是一个可以发生问题或往往有害的说法是不够的。不过事实也很清楚,有部分例子,且不问这部分的人数,是可以发生种种轻微的神经病态的,其表现大都是一些神经方面的烦躁不安,经不起种种刺激,有的只在男子或女子方面表现,有的男女双方都有这种表现,而这种表现的由来,除了体外射精而外,更找寻不到其他的原因。在女人方面容易有此种表现,是比较不难了解的。做丈夫的在做爱的时候,不一定每次都能体贴到太太解欲的需要,不一定都能顾虑到太太已否到达亢进的境界,而女人的性欲亢进在正常的情形下原比男人为迟缓,因此,女人性欲还没有到亢进的程度以前,体外射精大抵已经发生。这样,男人尽管得到解欲的结果,而在女人,则势必因亟切得不到解欲的缘故而感到神经上的紧张、失望与烦懑。而在丈夫方面,既深怕得不到体外射精的结果,不能不提心吊胆时刻顾到他自己那方面解欲过程进行的程度,将进亢进的境界,又不得不提早抽出,那种悬崖勒马而又深恐勒不住的光景以及幸而勒住的动作所招致的情绪上的震撼,有时对神经的健康,也不免有几分不良影响。所以做夫妻的,一方面对体外射精的方法尽管了解,有时也不免再三运用,但如神经上发现有此种不良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似乎别无其他原因可供解释时,便应暂时放弃不用。就众人夫妇而言,体外射精的方法无疑是不适宜的,他们应当采用其他比较无害的节育方法。即为一般夫妇设想,除非性交的艺术已达相当成熟的程度,双方真能相互同情、密切的合作,纵使射精虽有内外之分,而双方亢进的到达无仓、迫促、不足与后期之患,这种方法的利用也以可偶一为之,而不宜成为一种惯例。要使妻子方面不吃不足与后期的亏是有法子的,就是在性交之初,多留一些准备的时间,务必使在妻子积欲的过程先行进达很深的程度,然后男子射精再发生,比起女子亢进的到来,不会失诸过早。

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的反面的一种交合行为是延缓交合或忍精交合,有始终忍耐不达亢进程度便终止的,也有到最后还是任其到达亢进程度的。彻底的忍精交合自可以用作避孕的一法,因此近来提倡这方法的人很多,实行的人也很不少,但并没有实行中断交合的那么多,因为这方法是比较不容易的。用忍精交合法来避孕是当初奥拿伊达新村(oneida

community)中人的惯例,

后来又经斯托克姆女医生(alice

stockham)在她那本很传诵一时的《卡雷扎》karezza)一书里倡导过。拖延交合对女人方面无疑是十分适合的,并且毫无不良的结果。因为这种交合对她全无拘束,并且总维持着充分的时间,可以让她从容到达亢进的境界。凡是对这种交合有过经验的女人似乎都表示赞同。不过对男人方面是否同样适宜,同样没有不良影响,那意见就不很一致。对于有的例子,忍精过久在神经的健全上或许可以发生一些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和中断交合所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不过在程度上大抵要轻些罢了。我们有一些理由让我们想到这种影响是可能的。但就很大的一部分例子而言,我们并没有能发现这一种影响。这种交合是不大容易的,大抵非神经系统很健全而又很稳称的人不办,而这种人似乎并不感到拖延交合对他们有什么不良的结果,当然我们也承认,如果运用过度,负面的影响也还是可以有的。

倘若避孕不得其法,或有法而失于粗疏而至失败,即依然不免于怀孕,那也就只好听之了。堕胎的行为是不能做的。赞同一个女人打胎,无论是为了个人的健康或社会的福利,甚至民族的前途设想,到现在还是一个刑事的罪名。女人大部分惊奇于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也不了解为什么一个穷苦的女人,对于不欢迎的怀孕,只能私底下乱服不生效力的有害健康的打胎药的这一法,而在比较富有的女人(在英国是如此)只能走到国外去施行手术的一途,此外别无可以取得国家与法律所许可的良策。未来妇女对于国家的立法有更大的权力时,法律对于堕胎的禁条无疑不免要经过一番修正。这种禁条的修正在事理上也正有其必要,因为它所根据的是一些陈旧理由,现在已经不适用了。将来总有一天大家会很明白地承认这是个人问题,而不是法律所能过问的。要是怀胎而打不得,那说打不得的话的人是医师,而不是法官,不是警察。目前在许多国家里,开明的舆论已经渐渐朝着这方向走,而在俄国,堕胎虽不受鼓励,也并不受禁止。因此凡属要堕胎的人都可以在医院里得到相当的医疗与卫生的护理,这并不是承认堕胎是一个好法子,但是在避孕的知识没有充分传播与避孕方法没有充分进步以前,这是只好容忍的一条出路。